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在内容上,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在期限上,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年以下;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刑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在适用对象上,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防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在刑期计算上,独立使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剥夺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判处死缓、无期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