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
1、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 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2、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
(2)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并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心态;
(3)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按此解释,单位不仅指机关、团体等本身,还指其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由于《刑法》总则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几乎虚化得不成其为单位犯罪的概念,只是对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宣言式规定。因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在司法界认识不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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