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
刑法第120条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40—148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51—153条走私罪;
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162条妨害清算罪;第175条高利转贷罪;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
第190条逃汇罪;
第191条洗钱罪;
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第201条偷税罪;
第213—219条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21—230条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
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334条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363—365条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87条单位受贿罪;
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
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一)单位犯罪的一般处罚
1、原则上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也只能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处罚例外,单罚:仅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
3、对犯罪单位本身判处刑罚:只能判处罚金刑。
(二)不以单位犯罪处罚的特殊情形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原因在于:如果以单位犯罪论处,对于自然人的处罚会适当减轻一些。或者说以单位犯罪论处实际上是放纵犯罪。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打着单位的幌子,行个人犯罪之实)——单位本身不具有合法性。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单位本身虽具有合法性,但主要是干坏事。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种情形下,利益并没有归单位所有,因此,不成立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