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备罪与以电力设备为对象的盗窃罪在认定时有时容易混淆,主要是因为后罪的行为人也可能采用了破坏性的手段,也造成了电力设备的毁坏或者财物的灭失。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尽管在犯罪手段上虽然相同,但其行为危害的对象、特别是后果是有明显区别的:
(一)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而盗窃行为指向的一般是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或者电力设备的附属部件;
(二)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包括已经使电力设备发生爆炸、起火或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而盗窃行为的危害后果在既遂的情况下是造成了电力设备的毁损或者电力设备附属部件的灭失,并没有对公共安全构成危险。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对象以及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来区分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行为人如果采用破坏性的手段盗窃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或者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附属部件,但没有危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分别以盗窃论处。例如,行为人盗割尚未安装完毕的输变电路电线或者尚未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另外,行为人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力设备,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理论上的现象竞合犯,应当依照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具体确定罪名和适用刑罚。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最高法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范围内,福建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也结合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实际确定了在本省内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