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命题人张明楷教授的观点,犯罪构成应采取二阶层体系,即违法性构成要件和责任性构成要件。认定犯罪时,要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路径。亦即,首先要判断客观行为是否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就不需要进一步判断主观要素;如果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并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才需要进一步判断5主观要素。
2、犯罪构成,应采二阶层理论,即违法性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前者主要讲解两个问题,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阻却事由,后者也讲解两个问题,即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和有责性阻却事由。通常来讲,所谓违法,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是无价值、反价值的;有责,是指对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
3、构成要件符合性是二阶层犯罪论体系第一层客观违法要件的内容。在解释构成要件时,必须使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而且是值得科处刑罚的违法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凡是具有可罚的违法性的行为,都必须被解释到构成要件中去。毕竟,刑法并非处罚任何违法行为,而是只处罚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4、在犯罪构成理论上,命题人的观点是二阶层理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行为不是所谓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但实质上没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而是孤立地判断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假象,但整体地判断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因而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5、对构成要件必须做实质的解释。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所以,对违法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违法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有责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易言之,必须将字面上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上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排除于构成要件之外。
6、违法和有责,是犯罪论体系的两大支柱。违法是客观归责问题,责任则是主观归责问题。凡是为刑罚提供根据的要素,必然也是限制刑罚的要素,反之亦然。如同构成要件既为违法性提供基础又限制了处罚范围一样,责任并不只是限制犯罪的成立,同样也为犯罪的成立提供非难可能性的根据。
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相关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