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中止是指在绑架行为过程中,被害人得以逃脱或被救援,导致犯罪人无法完成绑架犯罪行为的情况。这种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但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过程依然存在,因此仍然需要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就绑架中止的法律适用来说,有以下两种情况: 1、尚未实施绑架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犯罪人只是有了绑架的意图,但还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若被害人得以逃脱或被救援,犯罪人即被捕,其犯罪行为便为未遂犯罪,处以未遂犯罪的刑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尚未实现,因此需要依法量刑。 2、已经实施绑架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犯罪人已经实施了绑架犯罪行为,但被害人得以逃脱或被救援,导致犯罪行为未能达成。这种情况下,需要将犯罪人的犯罪科罪数额定为“绑架”,并根据犯罪人的实际情况和犯罪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惩处。
犯罪人如果实施了绑架犯罪行为,但被害人得以逃脱或被救援,导致犯罪行为未能达成,根据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和发生的后果,可以定罪为“绑架罪”或“绑架未遂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拘禁他人,要求支付赎金或者达成其他要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实施的是未遂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分为犯罪和未遂罪。未遂犯罪是指故意实施犯罪的,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全部要件,或者导致犯罪不能完成的场合。”
近年来,我国法律对于绑架中止这种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逐渐加强,不仅是为了对犯罪人的惩罚,更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和社会教育,才能让犯罪行为得到有效的遏制和打击,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