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案件中,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称之为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八种: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以及供述;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指证证据是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其他可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言。这些证言可以是口头陈述、书面陈述或以其他形式记录的陈述。指证证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需要法庭据此加以判断。
比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被盗店主指认一名嫌疑人是作案人,作为指证证据,能够对该嫌疑人的罪行进行佐证和证明。
物证指的是犯罪现场、被害人、嫌疑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身上搜出的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作案工具等。物证常常为案件提供重要的证明和佐证。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警方从嫌疑人的家中搜到了被盗店铺的货物,这些物品可以作为物证证据,有力地证明了该嫌疑人参与了盗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