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自行辩护的权利;
(2)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3)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
(4)对司法人员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5)对审理自己案件的司法人员要求回避的权利;
(6)对判决提出上诉、申诉的权利;
(7)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超期羁押的权利,等等。
不同的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也不相同。
如果是公诉案件(指公安、检察等机关侦查、起诉的案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律师了。在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自相关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如果是自诉案件(指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控诉,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并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人,他们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如果因为贫穷请不起律师进行辩护,并不意味着就不能获得律师的帮助。我国设有专门的“法律援助制度”来帮助哪些没钱聘请律师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免费辩护;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都必须无偿的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3)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4) 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