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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都有哪些司法解释?

2023年6月14日  杭州犯罪形态律师   http://www.hzxsls.com/
导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旅游业的不断壮大,我国的名胜古迹保护工作也越来越重要。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仍有一些人出于个人恶意或其他不良动机故意损毁名胜古迹,严重威胁了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严重破坏了社会文明的稳定和和谐。为了保护公共文化财产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我国法律对故意损毁名胜古迹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讲解和解析。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都有哪些司法解释?

  1.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的概念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是指在名胜古迹范围内,对古迹进行毁坏、破坏、砍伐、刻画等行为,或故意将污物、垃圾等物体扔入古迹内,从而导致古迹受损或失去文化、历史价值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法规,而且毁灭了国家和民族的文化遗产,破坏了社会公共文明秩序,给广大公众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和伤害。

  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中关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规定,是对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意图毁坏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规定明确规定了故意损毁文物的犯罪人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并对不同情节下的刑罚做了具体规定。

  3.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的司法解释

  针对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三个,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文物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文物侵犯罪解释一》)、《关于审理森林资源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辖及追究刑责若干问题的解释》。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都有哪些司法解释?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构成要件都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对象则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所谓名胜古迹,包括风景名胜及文物古迹。其中,风景名胜,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雅、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根据其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大小,环境质量的高低,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的优劣等,可分为国家重点、省级和市县级3级风景名胜区。所谓文物古迹,是指与名人事迹、历史大事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建筑物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分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县、自治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本罪对象的名胜古迹,应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其范围宜控制在全国重点与省级两级内,县、市级的名胜古迹,一般不能构成本罪的对象。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损坏和毁灭。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如捣毁、砸碎、拆除、污损、挖掘、刻划、焚烧、炸毁等。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如损毁景物、建筑物;破坏园林植物;在名胜古迹区盖违章建筑,拒绝拆除等、但也不排除可以由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构成。

  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损毁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因其行为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坏的;造成名胜古迹大面积损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出于卑鄙动机损毁的:抗拒他人制止的;等等。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区别?

  二者区别的关键是损毁的对象不同。

  本罪损毁的对象限于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即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风景名胜和不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之列但又与名人事迹、历史大事等有关的历史遗迹。而故意损毁文物罪损毁的对象,则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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