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是常识,只要在辩护时点到,司法人员通常会顺利采信,使辩护更有效。
美国总统林肯做律师时利用月亮与证人、被告人相对位置的常识辩护成功的案例让人印象深刻。
笔者办理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中,侦查机关以当事人收购涉案物品价款2%的方式计算获利。经询问当事人2%比例不高,对当事人有利。但是根据没有销售就没有获利的常识,我们提出应当在扣减被扣押的尚未出售的涉案物品的价款的基础上计算获利,得到了检察院的认可。
笔者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中,侦查机关仅依据被害人的陈述就认定了损失数额。笔者经查看其他证据材料,查询当地天气情况,发现案发时间内多日降雨,根据室外作业的工地降雨时本来就应该停工的常识,不存在因犯罪嫌疑人行为导致损失的问题,这些损失不能归因与犯罪嫌疑人。笔者提出后,得到了检察院的认可。
笔者办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案件中,根据该罪通常隐蔽交易的常识,笔者提出上诉人交易茅台酒地点均系其明知有视频监控的加油站、小区等公共区域,相比在没有第三者没有监控的其本人店内交易,不具有隐蔽性,证明了当时收购时问心无愧、不明知系犯罪所得,增强了说服力。
心平气和,主动经历五味生活,直接感知生活。我们可能习惯了酸甜,了解辣咸,排斥苦。但是生活就是你想酸甜,可是苦却来了,然后苦恼可能就来了。当你看到这个世界天上有飞禽,地上有走兽,水里有游鱼,你可能会认识到生物的多样性;当你看看周围没有一样的人,甚至与你矛盾,你可能会认识到人的多样性......多样性是自然的,别人与你不一样是自然的,“道法自然”,“道就是自然”。这样,生活有一些苦也是自然的,吃点苦也不错。有了这样平和的心态,会接触更丰富的生活素材、常识素材。比方这样就不会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某些行为大动毫无意义的肝火。
沉淀、思考、苦闷中常识自然萌生。这可能需要有意识的训练,可能需要较长时间。你参与酒场多了,慢慢可能就会了解酒桌上的座次、如何点菜、如何敬酒等常识;你与领导接待客户多了,领导凶你次数多了,慢慢可能就会了解接待客户的常识;你去陌生地方吃饭多了,慢慢就会了解挑选饭店的常识;你去菜市场多了,慢慢就会知道什么季节有什么菜的常识;你在市场买菜、购物多了,可能会知道谈价还价的常识(笔者有一段时间竟然因父母购物时讨价还价而羞愧,现在的认罪认罚协商制度某种程度上就是在讨价还价)......这些都需要“事上磨”。
与人交谈、读书。我们的个人生活的圈子是有限的,但是常识是多样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交谈、读书就是借别人之力,当然我们并不需要以获取常识的目的与人交谈。我们与别人、书籍的互动中,自然就了解了某种常识,或者点通了某种常识。“在成长的道路上,和智者谈心越早越好,你会看到一个发光的灵魂和一条澄明的前路。”这是湖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朱光潜先生《谈修养》一书封面的一句话,是很好的阐释。
虽曰常识,但所谓大道都出自常识,磨砺多了也可能就显大道,进而达到刑事辩护的“花明之境”。
坊间传闻:要击倒法官,一是靠花钱,二是凭知识。我在前面已经提到,本文不是讨论运用法律知识,而是浅议其他知识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现在,“靠花钱”已经“撼动”不了法官了,而“凭知识”仍然能够“感动”法官,足以引起法官的高度关注,并可能将其在思考中抉择,在评议中运用。
刑辩律师要语气平和,只能陈述。如果想发问,也只能设问,更只能自问自答,千万不能反问法官。那些以营造法庭咄咄逼人态势,以赢得委托人甚至旁听人的掌声的刑辩律师,都是拙劣的辩护律师。你最多“只能赢得观众,不能赢得朋友。”但是,当你紧紧结合案件,用“顺手拈来”的“知识”,在法庭滔滔不绝的时候,法官不但不会打断你,反而会由于你很有份量的辩护“理论”而对你高看一眼,甚至想与你结为朋友,那正是法官对知识的“顶礼膜拜”。
其实,这也是一种“技巧”,只是,这种“技巧”十分高超,非一般人所能,得花大力气,下大功夫,的确可以称之为“功夫在诗外”,另辟蹊径,方可“险中取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