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有哪些适用条件呢?
2023年8月4日 杭州缓刑律师 http://www.hzxsls.com/
导读:犯人们都很期待缓刑,那缓刑有哪些适用条件呢?缓刑考察期又是由哪个机关负责的呢? 杭州刑事律师马上就来为你解答!
缓刑有哪些适用条件呢?
(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是不能实用缓刑的。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以上两条缺一不可。此外,对于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我国法律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察期是由哪个机关负责的?
对缓刑犯的考察,应由公安机关进行;同时缓刑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要予以配合。公安机关作为考察工作的组织者,不仅应将缓刑犯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并确定考察单位和考察措施,还应负责领导和监督各单位和基层组织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并给予方针、政策上的指导。配合考察的单位和基层组织除应建立相应的考察机构、指定专职人员外,还应认真地做好具体的、适当的帮教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缓刑犯进行帮教工作,与他们谈心、交流、关心和督促其自觉改造,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缓刑考察情况。
考察的内容主要是看他在考验期内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缓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所谓“新罪”,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一切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同种罪和不同种罪、较重的罪和较轻的罪等等。如果缓刑犯在缓刑期间没有再犯新罪且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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