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化教育、树立廉洁执法意识。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增强政治站位,坚持教育在先、预防为主,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政警示教育,坚持抓关键少数,确保专项治理活动深入开展,取得成效。
(二)查纠整改、坚决守住安全防线。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逐一排查与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逐一签订承诺书,在辖区内设置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要坚持刀刃向内、突出“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维护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良好形象。建立整改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存在违规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纠正的,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三)源头防控,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查改结合,建章立制,强化监督问责,实现源头防控、长效常治。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系统学习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开展岗位练兵,组织卷宗评比,业务考核等活动,引导工作人员规范执法作为,消除风险隐患。
1.老年罪犯,是指报请减刑、假释时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罪犯。
2.患严重疾病罪犯,是指因患有重病,久治不愈,而不能正常生活、学习、劳动的罪犯。
3.身体残疾罪犯,是指因身体有肢体或者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者丧失功能,而基本丧失生活、学习、劳动能力的罪犯,但是罪犯犯罪后自伤致残的除外。
4.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5.“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6.“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7.“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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