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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经济犯罪多少钱可以立案?经济犯罪一般判刑多久?

2021年3月9日  杭州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hzxsls.com/
导读:经济犯罪属于一个犯罪类型。常见的经济犯罪包括金融诈骗、走私罪等。那么,最新经济犯罪案件包括哪些?2021经济犯罪多少钱可以立案?经济犯罪一般判刑多久?带着疑问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最新经济犯罪案件包括哪些?

2021经济犯罪多少钱可以立案?经济犯罪一般判刑多久?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最常见的经济犯罪罪名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金融诈骗类犯罪、走私罪等,而新型经济犯罪一般是表现在犯罪手段上。以下为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

  1、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2、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160条)

  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修正案(六)》第5条,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5、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9条)

  6、伪造货币案(第170条)

  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171条第1款)

  8、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171条第2款)

  9、持有、使用假币案(第172条)

  10、变造货币案(第173条)

  1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第174条第1款)

  1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

  13、高利转贷案(第175条)

  1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0条)

  1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176条)

  16、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第177条)

  17、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18、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19、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第178条第1款)

  20、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8条第2款)

  2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9条)

  2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第180条)

  23、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

  2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

  25、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修正案(六)》第11条,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26、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27、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28、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修正案(六)》第13条,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29、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187条,《修正案(六)》第14条,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30、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修正案(六)》第15条,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31、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189条)

  32、逃汇案(第190条)

  33、洗钱案(第191条)

  34、集资诈骗案(第192条)

  35、贷款诈骗案(第193条)

  36、票据诈骗案(第194条第1款)

  37、金融凭证诈骗案(第194条第2款)

  38、信用证诈骗案(第195条)

  39、信用卡诈骗案(第196条)

  40、有价证券诈骗案(第197条)

  41、保险诈骗案(第198条)

  42、骗购外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二、公安机关管辖的12种涉税类经济犯罪案件

  1、偷税案(第201条)

  2、抗税案(第202条)

  3、逃避追缴欠税案(第203条)

  4、骗取出口退税案(第204条第1款)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5条)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6条)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7条)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8条第1款)

  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1款)

  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209条第2款)

  1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3款)

  12、非法出售发票案(第209条第4款

2021经济犯罪多少钱可以立案?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

  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9、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0、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021经济犯罪一般判刑多久?

  大部分经济类型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当案件严重到一定程度以后,才会被刑法所评价。

  以下是部分犯罪情节严重,需要依据刑法处罚的刑事经济类型犯罪案件:

  1、虚报注册资本罪

  根据《刑法》第158条的规定,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资本的1%以上5%以下罚金。单犯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登记时在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有资本总额。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通常是指实际上没有资本而谎称有资本或者只有较少的资本谎称有较多的资本。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159条规定,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

  3、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

  《刑法》第161条规定,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即在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中虚构、捏造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瞒公司的负债、损益、财物状况变动、利润分配等情况,使股东和社会公众无法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犯罪主体是公司。犯本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新《会计法》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外,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授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5、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的规定,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公司、企业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有要求公司、企业人员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但不限于此。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6、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刑法》第167条规定,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定、履行经济贸易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定、履行经济贸易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严重不负责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不了解,有的是对对方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有无货源不作审查,盲目签定合同等等。行为人主观上对资产的重大损失是过失,就不负责任而言,行为人既有过失的情况,也有故意滥用职权的情况。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7、偷逃税金罪

  《刑法》第201条规定,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6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所谓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计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金,情节严重的行为。

  8、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223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相互串通投标”,是指几个投标者抬高标价额以便他们中有人在人为抬高价额的情况下中标,损害招标者的利益;或者几个投标者相互压低投标价格,以使其他投标者没有机会中标;或者在招标人与某个投标人相互串通,事先透露标底,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9、利用职务侵占财物罪

  《刑法》第271条规定,犯职务侵占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数额巨大”,一般是指侵占10万元以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托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这是一种违反公司法的犯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职务犯罪。

  10、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规定,犯挪用资金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退还”指行为人挪用资金后主观上想归还,但因挥霍或者其他原因无力归还而没有归还。如果是行为人本来就没有想过要归还或者故意隐匿赃款拒绝归还,则不再属于挪用资金罪,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实施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11、贪污罪

  《刑法》第383条规定,因贪污数额的不同和犯罪情节轻重的不同,贪污罪的处罚分为四个档次:

  (1)个人贪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金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2、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3条规定,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89年司法解释5000-10000元为较大的起点)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3、受贿罪

  《刑法》第386条规定,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处罚条件、刑罚种类、幅度,对受贿罪加以处罚,具有索贿情节的,从重处罚。具体地说,犯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6条和第383条的规定,具体的处罚条件和幅度为: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受贿数额处罚;

  (6)索贿的,根据索取贿赂的数额,从重处罚。

  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授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4、行贿罪

  《刑法》第390条规定,犯行贿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通常指行贿数额大、对象多,或者谋取了重大的非法利益,或多次行贿,或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同时又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等。

  行贿人在被司法机关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5、私分国有资产罪

  《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位处罚金;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金额较大的行为。“以单位名义”,是指单位领导集体决定,体现了单位的意志,以单位发放奖金、福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分发给本单位职工。

  1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刑法》还规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构成一些具体的玩忽职守罪的,依据有关规定定罪量刑。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不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这里的“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依法在其职务范围内处理公务的职责和权力。滥用职权,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超越职权,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其职权时,逾越其职权范围实施的行为。(2)不正当行使职权,即不合理利用职务上的地位或者法律赋予的职权,实施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未履行职责,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实施其职责所要求实施的行为。(2)擅离职守,即行为人在执行职务期间,违背其职责义务,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行为。(3)未尽职责,即行为人虽然有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但并未完全履行职责。

  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1)严重损害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或在国际上造成不良影响的。(2)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虽只是较大,而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3)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人身伤亡虽不太严重,但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影响的。

  17、签定、履行合同失职罪

  《刑法》第106条规定,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罪,是指国家机关中负有签定、履行合同责任的工作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8、搞“帐外投资”罪

  “帐外投资”是指未在本单位会计帐簿上予以记载的、已经成为合同约定的投资事项,这部分投资无非是用无形资产或游离于帐外的资产与他方所进行的合同交易。这种交易使得本单位资产极易流失,从而造成本单位会计报表不真实、不完整。出现这种行为的企业,有的是单位领导不重视财务的结果,签了合同不交给单位财务部门备案;有的是某些人故意如此,以便为满足自己私欲而设计的“自留地”。

  19、私设会计帐簿、搞帐外帐罪

  《会计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2千员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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