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100万元,对于吸收存款金额来说,主体为个人时构成犯罪,但主体为单位时,还须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情形,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款规定处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100万属于50万元以上,符合“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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