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贪污罪的条件是:
1、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3万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1万元-3万元的贪污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信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杉的所有权。
针对债权而涉嫌贪污罪的,主要表现在国有公司、企业转制过程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对外债权状况予以隐瞒,不纳人国有资产评估,将债权予以控制,待后将债权转化成所有权的情况。
对于“债权可否成为贪污罪的对象”,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
1、否定说,认为贪污罪的对象不包括债权,理由是:
(1)债权在民法的角度属于请求权,由于债权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故不能等同于所有权。
(2)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只将“公共财物”规定为贪污罪的对象,而没有规定债权,“财物”也不可能解释到包括“债权”的地步。
2、肯定说,认为债权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理由是:
(1)债权虽然是一种请求权,但在债权实现后,隐瞒债权的行为人实际上就取得了财产权。
(2)国有公司、企业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不仅包括公司、企业的货币(资金)、实物、工业产权,还包括债权;如果不把债权作为贪污罪的对象看待,对保护国有财产是不全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