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是让被告人免于惩罚的保证。也就是说,认罪认罚具结书出来后并不能保证被告人一定会判无罪。因为在审判阶段,法官仍然需要进行调查和审查,并依照法律规定来判定被告人的罪行和判决。
所以,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是法庭裁定无罪的充要条件,其仍然需要被法官审核并最终判定。
如果在认罪认罚具结书出来后,法院仍然认为被告人有罪,那么法院仍然会进行审判,并依法予以惩罚。只有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证实的情况下,被告人才有可能在判决期内受到一定程度的轻判或减刑,但不一定会被宣判无罪。
所以,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是一种主动认罪、悔罪的表现,但它并不是法律程序中的“避罪”方式,也不能保证被告人一定会判无罪。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在被判罚之后减轻、缓和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被告人不具有犯罪行为。
2.被告人具有不在场证据。
3.被告人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
4.被告人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犯罪主体需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5.被告人犯罪行为证据不足。 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6.办案机关程序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难以保证其真实与公正性,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极有可能出现差错。
无罪辩护能否判缓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作无罪辩护说明案件还在审判阶段,并未定罪量刑;而缓刑是法院判决后决定可以暂缓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两者并没有必然联系,看该刑罚以及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