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 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
(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
(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
(一)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的情形有:
1、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它犯罪嫌疑人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揭发检举他人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经查证实属的。
4、在排除重大生产事好或自然灾害中表现积极的。
5、生产科研中有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二)重大立功
1、检举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的。
2、在日常生活生产中舍己救人的。
3、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4、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5、排除重大生产事故或抗击自然灾害,有突出表现的。
(三)立功的量刑原则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