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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的取证工作需注意哪些关键点和法律规定?

2024年5月16日  杭州立功律师   http://www.hzxsls.com/
导读: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取证工作是认定伪证罪的关键环节,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避免因取证不当导致的证据失效或侵犯当事人权益。

伪证罪的取证工作需注意哪些关键点和法律规定?

1.证据的合法性:取证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手段合法。例如,讯问证人时应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不得采用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证据的真实性:重视证据的原始性,尽量收集第一手资料。对于书面证据,需核实其真伪及来源;对于言词证据,要通过交叉询问、与其他证据比对等方式验证其真实性。

3.证据的关联性:收集的证据需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能够证明伪证行为的存在及其对案件的影响。这包括伪证内容的具体指向、伪证者的主观故意以及伪证行为对诉讼进程的实际影响。

4.保护证人权利:在取证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并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其作证而遭受不正当的威胁或报复。根据《刑事诉讼法》,可为证人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5.电子数据的特殊考虑:在涉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需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操作,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取证过程的可追溯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了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至六十二条:详细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收集、审查与判断的原则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证据规则和取证要求。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标准。

刑法305条所指的罪名是什么?

刑法第305条所涉及的罪名为“伪证罪”。该罪名主要针对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故意提供虚假证言、鉴定意见、记录、翻译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行为进行规制和惩处。

1. 行为对象:伪证罪的行为对象为“证言、鉴定意见、记录、翻译或者其他证据材料”,涵盖了刑事诉讼中各类可能影响事实查明的关键信息来源。

2. 行为方式: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提供虚假的上述材料,即明知其提供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仍予以陈述或者提交。这种故意性是认定伪证罪的核心要素,表明行为人具有妨害司法公正的主观恶性。

3. 行为场所:伪证行为发生于“刑事诉讼中”,包括但不限于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这意味着任何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人员,如证人、鉴定人、记录员、翻译人员等,都有可能因实施伪证行为而触犯本罪。

4. 行为后果:伪证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阻碍了案件真相的查明,侵犯了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予以打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如下:

>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05条所规定的罪名为“伪证罪”,该罪名旨在惩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言、鉴定意见、记录、翻译或者其他证据材料,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后果等因素,本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伪证罪的取证工作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诉讼秩序的重要环节。律师和司法工作人员在进行取证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取证活动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同时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准确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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