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送出境:对一般非法入境者的处理,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费用由本人承担。本人无力承担的,属于非法就业的,由非法聘用的单位、个人承担;属于其他情形的,由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提供保证措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遣送外国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或违法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或治安管理方法,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
综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驱逐出境的适用是比较灵活的,既可以由法院判决作出,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作出,若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违反了治安管理,实行了侵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等等行为甚至是犯罪,都有可能被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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