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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阅卷是一种解决问题的过程?杭州刑事律师解答阅卷的整体思路?

2021年7月23日  杭州受贿罪律师   http://www.hzxsls.com/
导读:在成为刑事辩护的绝对高手之前,阅卷笔录都应该是刑事辩护的一个基础和必做的工作。对于阅卷的形式、方法,可能每个人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每个人都有不一样的做法。本部分仅谈个人做法。

为什么说阅卷是一种解决问题的过程?

为什么说阅卷是一种解决问题的过程?杭州刑事律师解答阅卷的整体思路?

  刑事辩护中阅卷是所有辩护工作的核心和基础,对证据审查、辩护观点的发现以及最终辩护效果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笔者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三年有余,也办理了几十起刑事案件,也卷宗数量从三五本到最多的500多本,指控事实从单一的一起犯罪事实到30多起。在案件办理中总结了自己的阅卷经验,将其总结出来,和有此方面兴趣的同仁进行交流、探讨。

  律师的工作无论学术怎么定义,实质上可以总结为“解决问题”,解决自己案件的问题,也是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在开始一项工作前必须明确工作目的是什么,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当事人都会看重“经验”,法律人也会看重“经验”。这样一个评判标准对年青律师并不友好,由于年龄的刚性,年纪轻轻不可能有多少多少年的执业经验。但是,不可否认经验的重要性。

  但是,我们需要思考经验是是什么,是如何产生的。个人理解,经验,其实就是解决问题能力的提升。遇到问题,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认知增加了、知识增加了、经历增加了,在再次遇到相同或相似的问题时解决问题的中间过程就简化了、可以快速作出成熟、准确的判断。

  积累经验的这个过程其实可以通过训练快速获得。阅卷,也是如此的一个过程,需要不断在阅卷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炼总结、迭代优化,其实就是总结经验的过程。

阅卷的整体思路?

为什么说阅卷是一种解决问题的过程?杭州刑事律师解答阅卷的整体思路?

  一)全面阅卷、重点阅卷

  凡是被纳入刑事案件卷宗的任何一份证据材料、一张纸、一张纸上不起眼的签字、勾划都可能反馈案件的重要信息。因此,全面阅卷是必须将卷宗中所有信息都作为作出分析的基础信息;而重点阅卷,则是考虑了实际情况,刑事案件本就有严格的期限,律师必须在在有限的时间内快速的掌握案件的核心或重点证据,还要就此撰写法律文书、会见或与办案单位进行交流等工作,因此,完全不加区分的全面阅卷也是不可取的。至于关键证据或核心证据的说法是否适宜,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证据的重要性。对于如何甄别核心或重点证据,可以另外进行讨论。

  (二)明确指控逻辑

  拆解和重塑案件所有证据材料实际上是阅卷的技术层面的处理,而阅卷真正重要的是对于证据审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甚至是逻辑思维上去发现辩护思路。但是,拆解和重塑实质上是为了理清指控逻辑,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战略上的“知己知彼”。

  拆解起诉意见书等阶段性文书的基本事实单位。

  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等文书是刑事案件某一阶段的结论性文书,包含办案机关案件工作的成果和结论,同时也隐藏着指控逻辑。

  该类文书都有着固定的行文格式和表述习惯,内容包含办案单位在该阶段结束之时,综合全案所有证据材料后进行的事实认定。同时,也是下一个阶段办案单位开展工作的开端,重要性不言自明。

  作为辩护人,该类文书给辩护工作最大的价值是能够在极短的文字表述中得知办案单位的指控逻辑和指控事实。如何更好的拆解该类文书的内容,以获得辩护方向,可以作为一个专门的问题进行研究。粗略而言,有以下几点:

  1. 将每一个标点符号作为一个基本的事实单元,对基本事实单元的进行判断和质疑,判断基本事实单元是否属于客观表述,是否可能存在争议的,是否有对应的证据等等;

  2. 将重要时间,人物,地点等要素进行明确定义,寻找对应证据材料(证据关联)

  3. 提取时间、地点、人物、客观证据、证据线索、辩解等等有效信息;

  4. 拆解指控事实中有时间节点的内容,放入阅卷笔录或整个阅卷过程中恰当的时间点,在阅卷时能够随时关注此时产生的客观证据,以及言词证据中有关该时间表述的准确性。

  (三)提取信息

  阅卷的目的就是从繁杂证据材料中正确的提取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方向的信息,以及不利的信息,并且这是一个“化繁为简”的过程,只有简化信息量和理清信息的顺序后才能更好的基于此作出分析和判断。

  (四)按图索骥,循迹追踪

  对言词证据和客观证据进行交叉阅卷。很多刑事辩护律师对言词证据不屑一顾,原因其实很简单,言词证据有很大反复的可能性,可能是谎言,认为客观证据的可靠性高于言词证据。但是,言词证据作为重要的证据种类,是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会存在的,其次,一般情况下,言词证据所蕴含的信息量可以说远高于客观证据,至于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其实可以通过证据的互相印证或证伪来驳斥,但是基于当事人供述和辩解、证言证言来构建事实,再根据辩解,循迹涉及的客观证据、人员、证据线索等信息指引进行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完全是可行的。

  (五)证据关联

  所有的案件事实都不可能依靠单一的证据进行证明,证明标准也有证据要互相印证和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规定。因此,尽可能发现和对证据进行关联、比对是在不同证据之间验证是否印证或矛盾的重要方法。而进行证据关联的方法,除了一个良好的经验和记忆力,最佳的方法就是通过标记,可以在卷宗中使用折纸法、也可以在阅卷笔录中进行脚注、尾注、批注,甚至是超链接的形式,总之一句话,怎么做只是为了节省时间、提升效率,而对证据的审查才是阅卷的核心。

  (六)阅卷摘录

  阅卷摘录是制作阅卷笔录的一个非常耗时的工作。对客观证据,这个问题还不突出,但是对于言词证据,办案单位的审查报告、法院的判决书对于言词证据大多数是一种总结摘录,但是,律师在进行辩护工作时是需要从只言片语中发现矛盾,提出问题,因此,我一贯是坚持原文摘录。但是,这个工作在案件卷宗多到一定程度时工作量是十分巨大的。我一般是遵循“摘录核心事实,放弃边缘事实”,另外可以采用裁剪、折页等方法建立快速索引,也可以采用OCR方法快速实现文本电子化。不要在证据摘录上花费过多的时间,对证据的审查才是阅卷的重点。

为何技术仅仅是阅卷辅助?

为什么说阅卷是一种解决问题的过程?杭州刑事律师解答阅卷的整体思路?

  虽然技术派律师被业内备受追捧,但是技术只是一种辅助手段,个人认为刑事案件的办理最为重要的除去责任心、正义感等基本道德品质外,在专业和能力方面,还是要以专业知识、逻辑能力、思考方式为重,但同时辅以可视化、大数据、以及一些协作工具,或许可以为刑事案件的办理带来办案方法的突破。

  以上是基于长期办案的总结,以及上周日团队内训本人的发言提纲所作的简单总结,内训后有同仁表示希望可以进行深入交流,因此撰写此文以供作交流分享之用,针对其中细节或相关其他主题再作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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