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可以减刑:
1、 对于金融诈骗犯以及组织或者参与了黑社会组织的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利用职务挪用公共财产的罪犯;贿赂上级的罪犯被判了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在刑罚执行了两年以上才可以减刑,但一次减刑不能超过一年,不能连续减刑,两次减刑应当隔两年以上。
2、 对于职务犯罪被判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中有两项刑罚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两年以上之后可以减刑;但一次减刑不能超过一年,两次减刑应当相隔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
3、 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的罪犯,在原刑罚执行三年以上才能减刑,并且减刑之后不能少于20年有期徒刑;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需要在减时,一次减刑不能超过一年,两次减刑需要相隔两年以上。
4、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刑的职务犯罪的罪犯,在原刑罚执行三年以上才能减刑,并且不能少于25年的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罪犯可以减到23-25年的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再减刑的,一次减刑不能超过一年,两次减刑需要相隔两年以上。
如果罪犯在刑罚期间有立重大功的,可以不受到减刑的时间限制。
为进一步规范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确保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就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既要考虑从宽情节,又要考虑从严情节;既要做到刑罚与犯罪相当,又要做到刑罚执行方式与犯罪相当,切实避免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当适用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三、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所列情形,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一审宣判前已将公款归还,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在案发前已归还,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听取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分析影响性案件案发前后的社会反映,必要时可以征求案件查办等机关的意见。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五、对于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根据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并据此提出量刑建议的,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职务犯罪的危害最大体现在社会腐蚀危害性,影响国家公职人员形象,严重损害公私利益
(一)、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
一个政权的维系取决于公众对政治体系合法性的确认和信仰。职务犯罪的多发、频发、高发态势会导致公众认为国家已背离了存在的初衷,成为权力拥有者发财致富的工具,或成为被滥用和不负责任加以行使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现存政权合法性必然产生危机,社会就会出现动荡局面。
(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危害国家政权的法治基础。
(三)、职务犯罪对政府现代化运作形成阻碍。
(四)、破坏市场经济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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