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只能出于过失,而玩忽职守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危害行为:滥用职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职责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则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没有限度地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
总之,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都是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要素:首先,行为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存在,具体表现为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最后,该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同时,滥用职权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罪属于结果犯,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造成一般后果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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