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其减刑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2.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3.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同时,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也是职务犯罪减刑的重要条件。如果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则不算有悔改表现,不能减刑。对于判处终身监禁的职务犯罪分子,永远不得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国和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职务犯罪主要包含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涵盖了14个罪名,具体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渎职犯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规定了34个罪名,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而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则包括各类侵犯公民个人权益的行为。在实际案件中,监察机关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杭州刑事律师。